(2017)粤01执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曹传廉、徐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曹传廉,徐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7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27号。负责人:黄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曹传廉,男,1972年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执行人:徐庆,女,1975年10月0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被执行人曹传廉、徐庆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04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在广州市花都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仇万青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批稿纸案号、案由:(2017)粤01执2781号案件处理结果:指定执行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李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