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彭泽县支行、刘河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彭泽县支行,刘河风,张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彭泽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治被执行人刘河风,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张小松,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住彭泽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彭泽县支行申请刘河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河风全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彭泽县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