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6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钟明保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明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300号罪犯钟明保,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温永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钟明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浙杭刑执字第42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明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钟明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明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燕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