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447侯洪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洪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刑初447号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洪强(曾用名韩明星),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临泉县。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7]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洪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涛,被告人侯洪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侯洪强酒后无证驾驶一无号牌车两辆摩托车,沿临泉县城关镇城中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临泉县人民医院西门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侯洪强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6mg/100ml,系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犯罪前科证明、本院(2017)皖1221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皖中天司鉴[2017]毒鉴17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民警现场执法视频光盘、讯问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洪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本院综合其犯罪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1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侯洪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原判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侯洪强的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科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逸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