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柴琦清子申请执行刘明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琦清子,刘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柴琦清子(日本国籍),护照号TR2654517,女,1952年3月1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宾县宾州镇龙城家园*单元****室。被执行人:刘明贵,男,1971年1月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宾县宾州镇天福嘉园*号楼*单元***室。柴琦清子申请执行刘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民商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商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书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