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与张志前、张世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张志前,张世艳,朱飞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827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马金镇塘口村。负责人:朱方贤,系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余开常,系该分社职工。被告:张志前,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张世艳,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朱飞雨,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诉被告张志前、张世艳、朱飞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伟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