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民初3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与梁卫、张燕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梁卫,张燕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3982号原告: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南宁市双拥路****号东方明珠花园腾龙阁*单元*楼***房。法定代表人:王锦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璜,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卫,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告:张燕,女,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原告广西东方意���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梁卫、张燕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75元,由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75元按规定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李 论人民陪审员 马卓卓人民陪审员 赵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覃雪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