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进与孙永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孙永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4民初1746号原告:王进,男,1982年12月9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孙永龙,男,1988年11月9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王进与被告孙永龙债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永龙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孙永龙支付10000元和按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18日计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孙永龙尚欠原告挖机工时费10000元,此款经多次催要无果。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孙永龙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王进小挖机工时费壹万元整”。本院认为,被告孙永龙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王进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孙永龙欠款事实,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孙永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进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尚未给付的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1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孙永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千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孙惠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