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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礼琴与刘登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礼琴,刘登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500号之一(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张礼琴,女,汉族,1967年10月3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刘登琪,男,汉族,1955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504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刘登琪价值5000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燕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思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