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礼琴与刘登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礼琴,刘登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500号之一(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张礼琴,女,汉族,1967年10月3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刘登琪,男,汉族,1955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504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刘登琪价值5000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燕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思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