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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执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1656奚云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1656号被执行人:奚云锋,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现在服刑。被执行人奚云锋因犯盗窃罪涉及财产刑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本院(2016)苏0684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九百一十元。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奚云锋名下无银行存款以及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其名下有坐落于海门市四甲镇靶场村1组34号二层楼房一幢(建筑面积68.31平方米、占用土地为集体所有),该房屋已被本院查封,但不便处理。其余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本人因又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20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并参照民事执行的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奚云锋采取罚金刑及追缴财产的强制措施。目前,奚云锋在服刑,虽有农村楼房一幢,但无法执行,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海东代理审判员  陆 婷代理审判员  张杨姝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