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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魏少明与魏桂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少明,魏桂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859号原告:魏少明,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魏桂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魏少明与被告魏桂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魏少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少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少明负担。审判员  郇迎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