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魏少明与魏桂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少明,魏桂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859号原告:魏少明,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魏桂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魏少明与被告魏桂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魏少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少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少明负担。审判员 郇迎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