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5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国光与王雷雷、王家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光,王雷雷,王家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720号原告张国光,男,汉族,1979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王雷雷,男,汉族,1991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王家良,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光诉被告王雷雷、王家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25元,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向原告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力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