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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国光与王雷雷、王家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光,王雷雷,王家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720号原告张国光,男,汉族,1979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王雷雷,男,汉族,1991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王家良,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光诉被告王雷雷、王家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25元,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向原告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力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