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田世清与建始县建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世清,建始县建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1316号原告:田世清,男,生于1967年2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被告:建始县建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高坪镇花石板村。法定代表人:田磊,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世清诉被告建始县建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世清于2017年7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世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世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田世清负担。审判员  万小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