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道春、范美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春,范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陈道春,男,1978年4月5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范美林,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长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2民初69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范美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美林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范美林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美林存款27957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员柏凌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