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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道春、范美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春,范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陈道春,男,1978年4月5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范美林,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长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2民初69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范美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美林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范美林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美林存款27957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员柏凌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