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红民与马继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民,马继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3118号原告:张红民,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被告:马继学,男,1971年月出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原告张红民与被告马继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继学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红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7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装修被告位于古镇曹二兴文路1-3卡商铺,总装修款191200元。被告交付支票1张支付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70000元,并出具欠条约定每月支付10000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未予支付。张红民提供如下证据:欠条1张,证明原告与被告2016年5月16日对装修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装修工程款70000元,约定于同年6月底每月还10000元,分7个月还清。马继学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红民为马继学位于中山市××文兴路××1-3卡商铺装修,双方于2016年5月26日结算,马继学立欠条确认欠张红民装修工程款70000元,定于同年6月底开始起每月还款10000元,分7个月还清。逾期,马继学未支付上述工程款给张红民。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张红民完成马继学的商铺装修工程并经双方结算,马继学立欠条确认欠张红民的工程款并约定付款期限,应当如期支付。张红民请求马继学支付工程款7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张红民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马继学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装修工程款70000元给原告张红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马继学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由被告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廖辉龙审判员 谭震华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幸锦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