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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以与被申请人韩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财保34号申请人李某,男被申请人韩某,男申请人李某以与被申请人韩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韩某所有的小轿车予以扣押(限额6万元),并由某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韩某所有的小轿车予以扣押(限额6万元)。案件申请费620元,由被申请人韩某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菊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