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8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兴与重庆炫坤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兴,重庆炫坤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601号原告:胡兴,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重庆安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靓伟,重庆安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炫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号附67号5层(物理第8层)5001A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72114230A。法定代表人:汤元勇,重庆炫坤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萍,重庆壹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兴与被告重庆炫坤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胡兴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辛 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丹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