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罗玲与张宝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玲,张宝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403-1号申请执行人罗玲,女,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9日,住长葛市金桥办金桥路城市。被执行人:张宝玲,女,汉族,生于1958年3月8日,住长葛市。申请执行人罗玲依据(2015)长民初字第038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宝玲民间借贷一案,我院于2017年1月22日以(2017)豫1081执403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40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 辉审判员 :王国敏审判员 :刘晓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 陈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