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与华冬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华冬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0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地址:于都县贡江镇红旗大道41号。法定代表人:宋峰。被告:华冬云,女,1971年12月20日生,汉族,于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诉被告华冬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华冬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身民事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彭 旭人民陪审员 肖相良人民陪审员 邓东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元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