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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利伟与XX达、李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利伟,XX达,李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2227号原告:蒋利伟,男,汉族,1978年3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XX达,男,汉族,1978年4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李婕,女,汉族,1978年9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蒋利伟与被告XX达、李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106800元(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计62000元;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之履行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4月7日,利息448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月10日,被告XX达因为经营所需,先后出具借条两份,确认共向原告蒋利伟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14日至2013年10月31日止,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逾期后,被告XX达未归还上述借款。2016年5月6日,XX达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向蒋利伟借到人民币现金肆拾万元整,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年息按12%计算,利息在还借款时一次支付。”逾期后,被告XX达仍未归还上述借款。另据查,XX达、李婕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6日,双方协议离婚。本院认为:《借条》系蒋利伟和XX达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XX达作为借款人,负有按照约定期限及时还款的义务,现其逾期不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蒋利伟要求XX达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达辩称其已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利息损失,蒋利伟主张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5月5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因借贷双方对该期间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应视不支付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蒋利伟主张自2016年5月6日起自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付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由于上述借款发生于XX达和李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蒋利伟主张李婕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达、李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利伟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68元,减半收取4434元,保全费3054元,由被告XX达、李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