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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5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河南省豫电中原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豫电中原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5330号原告:河南省豫电中原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产业集聚区纬二路。法定代表人闫红涛,经理。被告: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黄骅港南疏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詹国海,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收到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河南省豫电中原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原告河南省豫电中原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豫电中原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庆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