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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练与刘长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练,刘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罗练,女,汉族,1971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刘长春,男,汉族,1972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案由:保证合同纠纷本院(2016)川1528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练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长春有大众牌小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长春所有的车牌号为川QM98**大众牌小车一辆,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过户,不得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