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吴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刑更2号罪犯:吴某某,绰号“小波”,男,1999年10月29日出生。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某自2017年6月1日起,在未经任何合法程序批准的情况下,至2017年7月3日未到所在地司法所报道,接受矫正。当地司法所多次追查,未发现吴某某的去向。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川0522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吴某某宣告缓刑四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吴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刑期从收监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慧至审 判 员 牟德良人民陪审员 杨 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