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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吴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刑更2号罪犯:吴某某,绰号“小波”,男,1999年10月29日出生。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某自2017年6月1日起,在未经任何合法程序批准的情况下,至2017年7月3日未到所在地司法所报道,接受矫正。当地司法所多次追查,未发现吴某某的去向。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川0522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吴某某宣告缓刑四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吴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刑期从收监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慧至审 判 员  牟德良人民陪审员  杨 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