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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新峰、梅以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新峰,梅以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93号申请执行人:罗新峰,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丰县人,住江西省宜丰县,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梅以如,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丰县人,住江西省宜丰县,现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罗新峰与被执行人梅以如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民终629号民事判决由宜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宜丰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航审判员 严发根审判员 贾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 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