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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6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德金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赌博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621号罪犯刘德金,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7日作出(2003)赣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德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07)洪刑执字第3560号、(2011)洪刑执字第7159号、(2013)洪刑执字第4865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年十一个月、九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6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洪城监狱代表危某、徐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文琦、龚绍乡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刘德金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德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未交纳罚金。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刘德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财产刑,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德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6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   布   礼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龚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晓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