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郭云学与任福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学,任福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1522号原告:郭云学,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郭延明,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温国忱,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福祥,现住榆树市。原告郭云学诉被告任福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云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延明、温国忱、被告任福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9月7日15时许,被告任福祥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科铁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弓棚镇水泉村2组路口处,与同方向左转弯的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郭云学和摩托车乘坐人任秀珍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榆树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任福祥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8016.45元,护理费4107.88元,伙食补助费34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6024.33元,由被告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8016.45元,在伤残限额内赔偿4607.88元,超出部分被告按70%赔偿2380元,以上合计15004.33元。被告辩称,对事故的时间、地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无异议,我的摩托车是报废的,不能投保交强险,原告没有受伤,我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7日15时许,被告任福祥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科铁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弓棚镇水泉村2组路口处,与同方向左转弯的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郭云学和被告摩托车上乘员任秀珍受伤。原告受伤后,在榆树市中医院住院治疗34天,诊断为:外伤性头晕,腰背部挫伤。共花医疗费8007.45元,支出120车费149.50元。此事故经榆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被告任福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郭云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任秀珍无责任。被告任福祥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另查,被告任福祥在庭审过程中要求对原告用药合理性和医疗终结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并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双方抽签,确定由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因被告未缴纳鉴定费用,2017年7月12日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终止鉴定告知书。现原告为请求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8016.45元,护理费4107.88元,伙食补助费34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6024.33元,由被告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8016.45元,在伤残限额内赔偿4607.88元,超出部分被告按70%赔偿2380元,以上合计15004.33元诉来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二轮摩托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此起事故中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且原告请求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请求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对于其余的伙食补助费3400元按70%给付合理,应予支持。原告请求给付交通费500元过高,除入院时所支付的120车费149.50元外,还应保护出院车费100元,故交通费应确定为249.50元。原被告在此交通事故所占的责任比例,应以原告承担30%,被告承担70%为宜。被告对原告用药及医疗时间有异议,要求对原告用药合理性和医疗终结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因未缴纳鉴定费,应视为被告放弃鉴定申请,对被告该辩解不予支持。原告的损失应确定为:医疗费8007.45元,护理费4107.88元(120.82元×34天),伙食补助费3400元(100元×34天),交通费249.5元,代理费1000元,合计16764.8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福祥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007.45元,护理费4107.88元,交通费249.50元,合计12364.83元;二、被告任福祥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3400元的70%为2380元,代理费1000元,合计338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