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太原鸿利科技有限公司与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鸿利科技有限公司,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332号申请人:太原鸿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正街6号2幢6层503号。法定代表人:丁文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郁,山西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西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榆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创民,董事长。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申请人太原鸿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4234.1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兴业银行太原桃园支行账户(账号:)的财产线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原鸿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兴业银行太原桃园支行账户(账号:)银行存款184234.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