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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鸿定钢材经销部与四川天地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鸿定钢材经销部,四川天地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623号原告:鸿定钢材经销部,经营场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营者:林支定,男,汉族,1955年10月10日出生,福建省长乐市人,经商,现住拉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措旺杰,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天地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任万奎,职务不详。原告鸿定钢材经销部与被告四川天地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鸿定钢材经销部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鸿定钢材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鸿定钢材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8685.52元,减半收取计4342.76元,由鸿定钢材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格桑措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洛丹次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