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邱江泉与周甲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江泉,周甲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5059号原告:邱江泉,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周甲安,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邱江泉与被告周甲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惠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江泉到庭,被告周甲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江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周甲安支付原告邱江泉劳务报酬10800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邱江泉为被告周甲安提供劳务,劳务报酬合计10800元。被告周甲安承诺于2016年付清原告邱江泉上述劳务报酬,但被告周甲安至今尚未支付上述劳务报酬给原告邱江泉。被告周甲安未作任何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周甲安长期承包他人的工程,邱江泉与周甲安在工作中认识。2011年至2015年期间,周甲安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木工工作交给邱江泉做,工钱按150元/天计算。2011年至2015年期间,周甲安在每次工程完工后支付部分劳务报酬给邱江泉。2015年12月14日,周甲安出具收据确认其尚欠邱江泉工程余款10800元,并承诺于2016年支付给邱江泉,但周甲安至今尚未支付上述款项给邱江泉。本院认为,邱江泉提供收据证实周甲安拖欠其劳务报酬10800元,周甲安对此并无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认定周甲安应支付邱江泉劳务报酬10800元。周甲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邱江泉的起诉自动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但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依法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甲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邱江泉劳务报酬1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被告周甲安负担(该款原告邱江泉已预交,其同意由被告周甲安直接向其支付,被告周甲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35元给原告邱江泉,法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惠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美欣速录员 梁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