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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5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勃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勃,何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743号申请执行人:张勃,女,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老干部服务管理局政治部干事,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何芒,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中铁资源集团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执行人张勃与何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何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何芒协助张勃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芒未履行协助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何芒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52号院7号楼3层4单元302号房屋以及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52号院地下车库-1层A-087车位的查封。2、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52号院7号楼3层4单元302号房屋以及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52号院地下车库-1层A-087车位过户至张勃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欣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