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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文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执异32号异议人王文奇,男,1965年6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树军诉王文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王文奇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郭树军诉王文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6月23日执行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因为本案执行程序已不存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文奇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彭庆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士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