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官康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官康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1刑初4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官康,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海宁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海宁市。因本案,2016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7]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官康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敏及林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官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以来,被��人周官康违法狩猎法律规定,在海宁市黄湾镇钱江村九弄堰东侧高阳山山坡上,采用张网的方式非法狩猎野生鸟类。2016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周官康家中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各类野生鸟类116只,另扣押捕鸟网11张。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有丘鹬9只、虎斑地鸫60只、灰背鸫1只、金腰燕1只,且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官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物证鉴定书,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林业厅文件,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官康违反狩猎法律规定,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野生鸟类71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官康所犯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周官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官康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捕鸟网11张,及涉案鸟类71只予以没收,由海宁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啸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