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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恩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慈溪市施乐塑料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恩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慈溪市施乐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5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恩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环城南路1039号。组织机构代码:34055758-5。法定代表人:任丽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施乐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昌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2000060747。法定代表人:施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宁波恩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施乐塑料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慈溪市施乐塑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湖滨村房地产,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慈溪市施乐塑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湖滨村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XXXX**】及地上无证建筑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沈 晓 东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