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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牛永东与朱耀光、张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永东,朱耀光,张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639号申请执行人:牛永东,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被执行人:朱耀光,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张秀英,女,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牛永东与朱耀光、张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耀光、张秀英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西路阳光颐园小区22栋107号有一套车库;张秀英在公园路昱丰公寓9号楼1楼9号车库有一套车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耀光、张秀英车库。二、查封被执行人张秀英在…一套车库。(房权证号:639**)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