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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学京与房国军、赵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京,房国军,赵雅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1民初1666号原告:王学京,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房国军,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被告:赵雅萍,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原告王学京与被告房国军、赵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学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国军、赵雅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学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房国军、赵雅萍偿还王学京借款312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房国军、赵雅萍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6日,房国军向王学京借款362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签订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王学京多次催要,房国军于2017年2月还款5000元后,一直未偿还其他借款。房国军、赵雅萍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认定为夫妻之间共同债务。房国军、赵雅萍未答辩。王学京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证据,拟证实房国军向王学京借款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对本案事实有证明力,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6日,房国军向王学京借款362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2017年2月,房国军偿还王学京借款5000元。房国军与赵雅平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房国军欠王学京借款31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学京诉请房国军偿还,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房国军与赵雅平系夫妻关系,王学京主张赵雅萍与房国军以夫妻共同债务之名共同偿还借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依法应予驳回。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王学京可随时主张房国军还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房国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举证及辩论等权利,由此可能产生对被告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不影响本院依法就已查清的事实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房国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学京借款31200元;二、驳回原告王学京对被告赵雅萍的起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房国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江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邢晓佳书 记 员  薄文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