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喜红、白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喜红,白刚,王丽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606号申请人:黄喜红,女,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白刚,男,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王丽玲,女,住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黄喜红与被申请人白刚、王丽玲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丽玲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西路中泰世纪花城8幢2-702号(所有权证号:豫(2017)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487528号)房产一套,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丽玲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西路中泰世纪花城8幢2-702号(所有权证号:豫(2017)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487528号)房产一套。二、查封担保人汪虹名下位于洛阳市瀍河区中州东路东段69号26幢1-102号(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