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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华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5刑初88号公诉机关梓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华,曾用名:李映华,男,生于1972年11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梓潼县。1992年7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6月刑满释放;2000年11月14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4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20日经梓潼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梓检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华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初,被告人李华在许州镇吉阳街张某(本案被害人)开的洗脚房洗脚认识张某,谎称自己有关系,能帮忙办到公租房取得张某的信任。在3月9日以办公租房需要交资料费、请客走关系为由骗取张某、张某1(本案被害人)现金各3600元,以烟钱、辛苦费为由骗取张某200元;3月13日,以特困户可以办面积更大的房子为由骗取张某现金3000元;3月14日以办公租房需要给领导表示心意送红包为由,伙同贾某(另案处理)骗取张某、张某1现金各2000元,贾某分赃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华的亲属李某代为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同时二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办到公租房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4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请依法判处。另查明:2017年4月15日凌晨1时许,四川省剑阁县公安局在剑阁县下寺镇廊桥酒店将梓潼县公安局上网逃犯李华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华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通话记录,银行取款单复印件,(2000)梓法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收条,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已能够办理公租房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4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华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华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华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李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跃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学雄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