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何鑫与张建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鑫,张建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何鑫,男,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张建豪,男,住大连市金州区。在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鑫与被执行人张建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5万元、利息16.1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5,650元,本院在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477.18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3827.18元,交本案执行费15,650元,剩余欠款经本院财产调查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伟执行员 于金水执行员 刘延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思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