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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山东多利多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张波与被执行人张迎、郑祖海、姜勇、张相平、山东多利多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四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山瑞和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0902民初2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冻结张相平工资收入执行时间长,查封其他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扣划被执行人姜勇银行存款42700元并过付申请人。现申请执行人张波自愿撤回该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02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富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