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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3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朱美玲与周同锁、泰州华鼎织造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玲,周同锁,泰州华鼎织造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640号原告:朱美玲,女,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同锁,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被告:泰州华鼎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三联村。负责人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80号。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美玲诉被告周同锁、泰州华鼎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朱美玲负担。审 判 员 孙良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娅珺书 记 员 顾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