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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与陈明罚金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终结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C}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108执1106号 被执行人:陈明,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身份证号码:46010019700409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琼0108刑初第11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琼0108刑初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陈明所处罚金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vk8lb27mkxnmwbe2da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史燕燕 审 判 员 杨少球 审 判 员 阳力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垂宁 书 记 员 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审核:史燕燕 撰稿:陈垂宁 校对:周扬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0日印制 (共印8份)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号:(2017)琼0108执1106号 案由:财产刑 评议时间:2017年7月20日上午 评议地点:本院执行局 参加人:审判长史燕燕审判员杨少球、阳力平 记录人 :书记员周扬 评议经过 案件承办人史燕燕介绍案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琼0108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史燕燕:本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应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上述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所处罚金的执行,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再予以追缴。两位审判员意见如何? 阳力平: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杨少球: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评议结果 经合议庭评议,一致意见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琼0108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陈明所处罚金的执行。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 案 号 (2017)琼0108执1106号 案 由 财产刑 申请执行人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陈明 执行依据 (2017)琼0108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2300元 已执行标的 0元 执 行 费 50元 已收取执行费 0元 立案时间 2017年6月7日 结案时间 2017年7月20日 执 行 结 果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琼0108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陈明所处罚金的执行。 结案方式 终结 执行员意见 本案已裁定终结,建议报结案。 年 月 日 局长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呈批表 案 由 财产刑 案号 (2017)琼0108执1106号 移送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陈明 呈批事项 终结执行 合 议 庭 意 见 经合议庭评议,一致意见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琼0108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陈明所处罚金的执行。 副局长意见 局长意见 院长意见 备 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