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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6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罗凯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258号罪犯罗凯,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善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8万元(原已交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浙杭刑执字第95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10064号、(2015)洪刑执字第5379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天、一年四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罗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4月9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燕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