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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执1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申请执行陈勇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陈勇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1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地址大竹县。负责人:彭琨,行长。委托代理人:赖永华。被执行人:陈勇亘,男,生于1983年,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与陈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川1724民初966号民事判决,判决:陈勇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大竹县支行支付拖欠借款利息21020.69元,案件受理费326元由陈勇亘负担。判决生效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陈勇亘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陈勇亘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已将陈勇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证券、工商等部门,被执行人陈勇亘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本院查封了陈勇亘位于大竹县庙坝镇街道盛世桃源12幢1-3号房,因陈勇亘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房暂不予以处置。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文兵审判员  袁洪奎审判员  黄亚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九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