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一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一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刑初240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一中(化名阿峰),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公诉机关以济市中检公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一中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一中于2016年6月8日6时许,在济南市市中区西八里洼415号其租住处,趁同住人员李某某熟睡之机,盗窃其苹果6Plus手机1部(价值3978元)。同日,公安人员根据失主报案及掌握的相关线索,在济南市市中区八里洼路36号美宣造型店内将徐一中抓获。经讯问,徐一中对上述盗窃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李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一中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具有如实供述、全部退赃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一中罚金。被告人徐一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一中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一中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九百五十六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员 张元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曦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