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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某碧诉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碧,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521号原告张某碧,女。被告黄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碧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碧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碧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健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碧负担。审判员 徐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