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立春与刘欢、刘仕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春,刘仕军,刘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240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春,男,汉族,1983年1月1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刘仕军,男,汉族,1965年4月2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刘欢,男,汉族,1989年7月4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王立春与被执行人刘欢、刘仕军之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立春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839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租赁费、拆卸费和搬运费共计57166元及利息,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29元、申请执行费7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欢、刘仕军名下无银行存款余额,被执行人刘仕军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欢名下车辆的车籍手续,但因车辆无法找到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刘仕军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欢名下有两套房屋,均已办理抵押登记,本院已进行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将被执行人刘欢、刘仕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崔永埙执行员 管 清 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潇 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