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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651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东场村经济合作社与南通天恩竹柳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东场村经济合作社,南通天恩竹柳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651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东场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东场村。法定代表人:季晓燕,该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卫华,南通市通州区骑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南通天恩竹柳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幸福社区5组。法定代表人:潘国其,该合作社社长。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东场村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南通天恩竹柳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0550元,并清除租赁土地上的树木后交付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含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无存款,无车辆。3、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通过南通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兼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6、据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已不在住所地,本案系公告裁判。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前往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张贴限期履行通知书。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常年不在家,且拖欠该村土地租赁费。同日,本院前往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强制交付案涉租赁土地。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不持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忠审 判 员  袁东华代理审判员  杨 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 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