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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郝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1337号原告:郝某,女,199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李某,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告郝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原告郝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法院依法调解,原告郝某与被告李某已和好为由而请求撤诉的申请复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保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