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8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郝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1337号原告:郝某,女,199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李某,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告郝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原告郝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法院依法调解,原告郝某与被告李某已和好为由而请求撤诉的申请复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保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