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2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滁州国元商贸有限公司与吴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国元商贸有限公司,吴向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293号原告:滁州国元商贸有限公司,住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575693X7。法定代表人:韩晓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凤,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向阳,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原告滁州国元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梦 丽人民陪审员 秦 家 传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星 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