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滁州国元商贸有限公司与吴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国元商贸有限公司,吴向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293号原告:滁州国元商贸有限公司,住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575693X7。法定代表人:韩晓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凤,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向阳,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原告滁州国元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梦 丽人民陪审员 秦 家 传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星 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