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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02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德林与被执行人王振当、王璀华相邻排水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林,王振当,王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02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林,男,1957年5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振当(曾用名王明党),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璀华,女,1969年5月4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德林与被执行人王振当、王璀华相邻排水纠纷一案,本于2011年11月3日院作出的(2011)隆民初字第0879号民事判决书,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做出的(2012)保中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德林于2010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振当、王璀华清除与王德林相邻排水沟上的土,恢复原状保持排水沟畅通。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王德林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王德林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德林以该相邻排水纠纷已经基层组织调处并达成调解协议,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德林与被执行人王振当、王璀华相邻排水纠纷一案,王德林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隆民初字第08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段晓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晓明 来源:百度“”